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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科技人员怎么统计?当年不满足183天的研发人员是否可以归集研发费用?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6-06-26 14:01:00
高企认定中,关于科技人员的统计口径,现行《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高企认定:科技人员怎么统计?当年不满足183天的研发人员是否可以归集研发费用?高企认定:科技人员怎么统计?当年不满足183天的研发人员是否可以归集研发费用?


在实际申报中,如:2026年申请高企、需提供2025年度科技人员名单的情形,常遇到以下情况:
例如,某企业研发人员张三于2025年9月入职,截至2026年7月仍在岗。在2025年度内,其实际工作仅122天,未满183天,因此不应列入2025年度科技人员名单。
但需注意,“183天”的认定口径为累计计算;
张三自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张三累计在岗时间已远超183天,已实质性满足科技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
既然其科技人员身份成立,且2025年9至12月期间确属直接从事研发工作,则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完全可以依据实际研发工时占比,合规归集至2025年度研发费用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
如张三这类人员,因在2025年度内工作不满183天,就不应被认定为科技人员。对此,我个人持保留意见,该理解值得商榷。
若按此逻辑推演,将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以李四为例:
李四于2024年1月入职,2025年3月离职,
其在2025年度内同样不满183天,按前述观点亦不属于2025年度科技人员名单。然而,
李四在2024年度已满足科技人员认定条件,其相关费用也已合规归集至2024年度高企研发费用中。
若仅因其在2025年未满183天,便将2024年已归集的费用予以剔除,显然缺乏合理性。
因此,科技人员的资格认定,应与特定年度名单的归属区分对待

核心在于,“183天”的统计口径是累计计算,而非按单个年度独立核算。只要研发人员在整个在职期间累计工作时间满足条件,其科技人员身份即成立,不应因某一年度内未满183天而否定其整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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