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收藏本站|联系盛阳|网站地图

盛阳·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商助力企业科技创新

全国咨询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常见问答
您的位置: 首页 > 盛阳资讯 > 常见问答 >

科技成果转化100个问答!(二)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6-07-22 14:01:00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部门多、突破力度大、逻辑关系复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细绳子”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效果,将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分析,从基本概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横向经费管理、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成果评价、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典型案例解析等十个模块进行归纳汇总。

(四)净收入核算
30.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是净收入,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是否扣除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及人员费用?
(1)技术转让、许可中的净收入是指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收入。
(2)科研事业单位前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此次交易的直接费用中。企业科技成果的前期研发费用,可根据实际来源,确定是否计入直接费用。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31.如何计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直接费用?
各类成果转化净收入扣除的都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扣除的也应该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的直接成本,包括开展此项活动的设备费、人员费等相关研发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32.在净收入核算中,差旅费是否可以算作直接费用?
   如果此次差旅非常明确地是为了某项成果转化项目而进行的支出,可以作为直接费用在转化收入中进行扣除以计算净收入。
 
3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需要规定怎么核算净收入吗?
   为了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建议单位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净收入核算标准、分配比例等内容,降低后期决策风险。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 号)第二条 10,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三、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
34.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吗?正职有无特殊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项?
 
(1)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八)1。
 
35.若正职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已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该怎么处理?
   高校院所的正职领导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
 
36.某校副校长是中管干部,可以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吗?
   中管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37.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会不会被认为经商办企业?
   不会被认为是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份后,由单位奖励所得;或由单位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后,技术作价入股所得,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38.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场价值大幅提升,会不会有定价决策责任(国有资产流失)?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十)。
 
39.尽职免责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免责情形?
   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形:
(1)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
(2)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3)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4)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5)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的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十),《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某某政办规〔2022〕3 号)第二条(二)7、8。
 
40.什么是“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
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是指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指引的方向,探索性开展的既有实际需求、又符合发展导向的一些新做法,如“技术股+现金股”转化成果、高校技术股份退出机制、科技成果单列不纳入国资管理等。
 
41.什么是“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对新政策出台而造成的程序变化,可以对以前未涉及的部分环节予以重新办理。如:校企改革对于高校持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调整作价投资路径,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成果转化案例,可以补办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等相关程序。
 
四、技术合同登记
4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43.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非技术合同;
(2)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
(3)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4)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5)涉密合同未进行脱密处理的;
(6)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7)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44.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可登录“某某科技成果网”下载《技术合同模板汇编》查看具体内容。
 
4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各主体签字或者盖章,有什么具体要求?
(1)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书。
(2)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3)非法人组织:组织的印章/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6.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一条。
 
47.技术开发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
(6)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7)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三条。
 
48.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认定要点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合同标的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使用权等知识产权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六条。
 
49.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2)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
(3)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50.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发展战略、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四条。
 
51.技术咨询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3)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
的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认定登记。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52.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条。
 
53.技术服务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扫描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二条。
 
54.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技术服务的受托方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传授和技术协作,没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技术服务受托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不同,其研究开发方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55.合同超出签订的有效期限但还有部分款项未结清如何认定登记?
合同各方签订延期合同,延期合同生效时间为原合同结束时间,合同金额为未付款金额;或合同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所涉及的问题及内容阐述清晰,同时注明有效期限。
 
56.合同已经登记完成,但买方提出增加内容如何办理?
如只增加内容,合同各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后将材料交至登记机构一份;如增加内容的同时追加了合同金额,那么这部分追加的金额可以再进行认定登记。
 
57.签订后的合同由认定机构审核后发现缺失内容或条款等,只能各方重新再次签订合同吗?
合同各方可就新补充或增加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58.技术合同已经认定登记完成但合同未执行完如何办理?
合同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终止说明。
 
59.检测活动能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检测活动能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此外,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60.多卖方开发类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技术合同?如认定应哪方认定,如何做免税?
认定技术合同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由开票方分别进行认定登记,登记合同额为开票金额,非合同总额,免税流程为先认定登记后享受税务局相关政策。
 
61.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如何认定?
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62.给企业做培训,相关合同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吗?
   根据培训内容,确定是否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三条。
 
6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哪些?
技术合同卖方可持技术合同到所在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以查询地方科技局官网站。
 
64.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什么关系?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是市场行为。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完成单位将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活动,属于行政服务事项。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佐证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自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咨询热线

400-600-1061 (8:30am~17:00pm)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电话: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

盛阳专利
版权所有 ©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备案号:苏ICP备17031996号-3苏公网安备3202140200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