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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100个问答!(三)

盛阳专利 2026-07-23 14:01:00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部门多、突破力度大、逻辑关系复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细绳子”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效果,将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分析,从基本概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领导干部收益分配与尽职免责、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横向经费管理、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成果评价、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典型案例解析等十个模块进行归纳汇总。

五、税收优惠
6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位/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内全免,超过 500 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66.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需要开普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7.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成果转化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不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68.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个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依据同上。
(3)个人从单位获取的成果转化股份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9.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适用 3%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1。
 
70.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有哪些操作路径?如何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案例:某地发布了《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引》,明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概念、流程、税收等相关问题。该指引提出了三种路径:
(1)学校先入股,然后奖励团队,学校股份直接转让,不涉及资产管理公司;
(2)先将部分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和学校共同入股,学校股份奖励给科研人员;
(3)先将产权直接转给团队和资产公司,两者再分别技术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可登录“某某科技成果网”下载该指引查看具体内容。
 
7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从单位角度: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从个人角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26)。
 
六、横向经费管理
72.什么是横向科研项目?其收入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其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73.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1)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2)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3)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4)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74.从各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中获取的委托科研项目资金能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如是横向委托科研课题,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应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结余经费视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如是纵向联合科研课题,被委托单位在财政资金专项项目中是承担单位,则属于财政资金拨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75.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如何按照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
需要以下流程:
(1)将横向项目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2)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后,单位核算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技术性收入;
(4)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成果转化净收入(技术性收入)进行分配。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执行期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期内一次性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也可先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验收后再核定技术性收入。
 
76.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进行奖励吗?其现金奖励是否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可以参照成果转化法。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单位具有分配自主权,可按照单位管理办法,参照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 2: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规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77.横向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出资入股企业用于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相关精神,我市可探索开展支持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出资方式可包括允许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发明人(团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或者经学校同意,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收购单位持有的“技术股”等。
 
七、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
78.什么是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
构。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第二条。
 
79.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职能是什么?
在成果转化咨询、选配创业导师、帮助招聘职业经理人、对接投融资机构以及争取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创业团队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80.某单位想转化高校科研人员的成果,可以与高校哪个部门对接?
与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对接。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一般为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
 
81.高校院所如何保障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
   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依据 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依据 2: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均有涉及,一般要求高校院所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82.技术转移机构可以获得哪些支持?
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可申请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可申请不超过 200万元的补助。具体内容可查看《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某某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某科规〔2022〕3 号)。
 
83.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如何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高校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1)设置技术转移岗位,通过专业化培训,培育专职技术经理人。
(2)与社会化机构技术经理人合作;
(3)聘用兼职技术经理人。
 
84.技术转移人才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吗?
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国内已经建立了初级技术经纪人、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
 
85.技术转移人员是否可以评聘相关职称?
为打通技术转移人员职称晋升通道,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市已经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覆盖从初级到正高的各个职称级别,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可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具体可以查询所在地人社或科技系统网站。
 
八、科技成果评价
86.什么是科技成果评价?和传统成果鉴定有什么区别?
(1)从评价维度看,成果鉴定只从“先进性”一个维度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维度更广,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2)从评价方式看,成果鉴定一般采用组织专家鉴定会的方式,评价指标单一;科技成果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构建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评价师+专家”模式进行评价。
(3)在结果应用看,成果鉴定一般用于报奖、评职称;科技成果评价结果不仅可用于报奖、评职称,还可应用于技术产权市场交易,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质押融资,企业投资,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管理等。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87.科技成果评价的“五元价值”是指什么?
   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88.应健全完善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89.科技成果评价有标准吗?具体有哪些评价指标?
(1)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标准:①国家标准,如《科技评估通则》GB/T40147-2021,《科技评估基本术语》GB/T 40148-2021。②团体标准,如《科技成果评估规范》T/CASTEM 1003-2020,《科技评估准则》T/CASTEM 1002-2020,《科技成果转化成熟度评价规范》T/BTSA 001—2016。
(2)地方相关标准。
 
90.科技成果成熟度的评价内容是什么?
根据不同标准,评价内容有所不同,一般技术成熟度共分为 13 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一个简称和明确的定义。1-3级为理论研究阶段,4-6 级为实验室应用研究阶段,7-9 级为工业化生产研究阶段,10-13 级为市场推广阶段。
 
91.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科技成果评价师有认定标准吗?去哪儿认定?
   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接受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独立负责的服务机构。
   科技成果评价师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应具备科技工作相关经验,熟悉所评价技术领域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和遵从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基本原则、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能够独立完成或与他人协作部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作业。
 
九、市场化服务
92.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
 
93.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0 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94.如何发挥高校校友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1)发挥高校校友桥梁纽带作用,梳理展示各自高校科技成果,强化链接买方需求。
(2)依托校友资源,加强高校与校友企业交流互动,有效链接科研人员、校友企业、校友投资人,构建多参与、多互动、多交流的合作平台,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3)高校校友会可登记成为某某市技术转移机构,融入某某市技术转移体系,联合其他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金融对接等技术转移活动,促进各高校成果在某某市落地转化。
 
十、典型案例解析
95.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责是为广大市民提供科普、服务工作。在服务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发明了很多教具,并申请了专利。该单位能否将专利转化获取收入?如果能获取,能否给研发人员现金奖励?奖励受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该专利是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并获取收入;
(2)可以按照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办法,给予研发人员现金奖励;
(3)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 号)第三条(七),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96.某校副校长有一项专利,拟以技术许可或技术入股方式转化。该副校长能不能拿技术许可现金奖励?该副校长是否可以技术入股获得企业股份?如果该副校长还是下属独立法人中心的法人呢?如果该副校长晋升为校长,是否还可以技术入股?已有股份如何处理?
(1)该副校长可以拿现金奖励;
(2)该副校长(中管干部除外)可以获得股份;
(3)需要根据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确定。如果“专利权人”是学校,该副校长可以获得股权奖励;如果“专利权人”是下属单位,该副校长作为法人,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
(4)晋升为校长(正职)后,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
(5)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 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八)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依据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97.某省事业单位 A 获得财政专项经费,用于某项技术研发。A 单位委托我市事业单位 B 和 C 分别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和样本检测。B、C 两家事业单位获得的经费是财政经费还是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经费是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现金奖励受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1)横向经费。B 单位获得的经费是市场委托方式,为横向经费。
(2)“技术性收入”的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①B 单位开展特定技术的“可行性研究”,属于技术咨询,可以核定技术性收入。
②C 单位开展样本检测,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视同成果转化收入需要经过:
①将横向项目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
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技术性收入;
③技术性收入的结余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3)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98.某单位从市场上获取某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委托经费包含设备采购、场地租金、技术研发等内容,经认定,该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其结余收入是否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结余收入都可以用于奖励吗?奖励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1)“技术性收入”的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①首先将该合同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登记为技术开发合同;
②其次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技术性收入,其中设备采购、场地租金不属于技术性收入;
③技术性收入的结余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2)成果转化收入可以用于奖励,具体比例由单位自主决定,可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奖励对象一般为项目组成员。
    依据 :《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六)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99.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在下属企业开展科研及产业化活动,该研究所从下属企业直接拿取现金,然后奖励给单位科研人员。被认定为乱发补贴,责令退回并做检查。被认定违规的原因是什么?合理路径是什么?
(1)被认定违规的原因:案例中所开展的科技活动,不属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成果转化方式;未按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认定登记;用下属单位的现金给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发放,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收益分配。
(2)合理路径:
①采用合法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并签订技术合同;
②进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③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④取得成果转化收入,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100.某研究所取得了一项科技成果 A,其完成团队既有在职人员 B,也有退休人员 C。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可否给予 C 发放?B、C 获得的奖酬金可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个税优惠政策?
成果转化收益时,可以给予 C 发放奖励和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如果该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并取得现金收益,B 取得现金奖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规定,可以享受“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 C 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如果 C 退休后,未返聘,那么他领取的奖励,不能作为工资发放,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研究所取得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给予 B、C 股权奖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规定,“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所以只有 B 可以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C 不可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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